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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为也须有所畏

  • 文章来源 : 鑫山党建
  • 发布日期 : 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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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为也须有所畏
曹红冰


  据媒体报道,近来又有几个中高级领导干部因为腐败问题而受到法律惩处。这种现象,令人震惊,也引人深思。为什么这些受党教育多年、自己奋斗多年,已经功成名就、有为有位的领导干部会在犯罪的路上走得这么远,最终坠入深渊?其中的原因固然比较复杂,但从内因来说,缺乏敬畏意识恐怕是一个重要因素。有些人可能正是因为觉得自己干出了成绩、有所作为,才胆大妄为、以身试法的。


  人是社会的人。人们在社会中安身立命,需要秉持一些基本的原则,知道哪些事情是能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我国古人十分注重敬畏意识的培养,并将是否具有敬畏意识视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一个重要标准。孔子就曾说过:“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荀子也认为:“君子大心则敬天而道,小心则畏义而节”;“小人则不然,大心则慢而暴,小心则淫而倾”。当然,时代在变化,社会在进步,敬畏意识的内涵也随之而发生变化。但无论在什么样的时代条件下和社会环境中,保持敬畏意识始终是一个人安身立命进而有所作为的重要前提。


  今天,我们面临的条件和环境已经迥异于古人,所以我们所讲的敬畏意识也不同于古代。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敬畏意识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即敬畏人民群众、敬畏党纪国法、敬畏工作事业。敬畏人民群众,就是要充分认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努力使自己的工作和行为合民意、得民心;敬畏党纪国法,就是要充分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始终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敬畏工作事业,就是要充分认识共产党人的职责就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道理,始终坚持“个人名利淡如水,党的事业重于山”,努力做到兢兢业业、尽职尽责。树立这三种敬畏意识,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只有坚持这三种敬畏意识,领导干部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反之,就有可能迷失自我,误入歧途。事实上,一些领导干部的“落马”,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缺乏敬畏意识的结果。


  那么,那些“落马”的领导干部为什么会失去敬畏意识呢?从某种角度看,是因为他们进入了一个认识误区:自己有所为,所以不必有所畏。生活中往往不乏这样的现象:有的人在事业起步阶段,尚能保持谦虚谨慎,对人民群众、对党纪国法、对工作事业怀有敬畏;但随着业有所成和职务升迁,渐渐地忘乎所以,丧失了敬畏意识。他们或陶醉在鲜花和掌声中,产生居功自傲的心态,对工作和事业不再充满激情和动力;或认为自己位高权重,别人奈何不得,可以对群众发号施令、颐指气使;或认为业绩和功劳可以作为享受特权的“资本”和“筹码”,不愿再受党纪国法的“束缚”。有了这些想法,久而久之,就会丧失必要的政治觉悟和法纪观念,甚至走向腐败堕落。可见,有所为与有所畏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所畏才能知道有所止,进而集中精力有所作为;有所为之后仍要有所畏,这样才能争取更大的作为。归结起来就是,应当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来对待权力、地位和成绩,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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