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环境和特点,民族地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是同民族和民族问题紧密相联。执政能力建设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这种关系,是民族地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遵循的特殊规律,它规定了民族地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运行轨迹和实现路径。因此,必须从这一特殊规律出发,在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同时,认真处理好四个关系。
统一性与民族性的关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容对全党的要求是统一的,民族地区也必须按照全党的统一要求进行各项建设。但是,民族地区不同民族出身的共产党员由于长期生活在一定的民族环境中,也形成了反映民族特点的民族性。所谓民族性,是指一个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传统、道德准则、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的总和。在民族地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一方面必须从民族特点出发,把执政能力建设内容的统一性与不同民族的民族性结合起来,使党的各项建设的统一内容通过不同的民族形式来实现;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民族性中既有积极成份,也有消极的成份,不能因强调民族性而降低执政能力建设的标准和要求。要把二者辩证地结合起来,以民族形式为载体,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到实处。
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有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不能有任何异议。否则,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但是,由于民族地区一般是多民族杂处共居,各民族历史境遇、经济文化状况不同,因而不同民族出身的共产党员,在思想觉悟、政治进步以及组织程度等方面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执政能力建设中,必须从不同民族的思想、政治、文化起点不同的现状出发,把坚持执政能力建设的原则性与适应各民族不同层次的灵活性结合起来,采取不同措施,从而收到良好的效果。
党的领导与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关系。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则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自治。任何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令,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自治权。同时还要看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各民族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应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保证各民族能够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不断发展。因此,在民族地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既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保证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从而推动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党的政治生活准则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条件,是所有共产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出身于不同民族的共产党员,在生产、劳动、衣食住行以及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等物质和文化生活上的习俗和禁忌有很大不同。要按照党的民族政策的要求,对那些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健康的风俗习惯积极予以支持,并帮助其不断充实新的内容。在民族地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既不能用党的政治生活准则一概否定民族风俗习惯,也不能借口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性而拒绝执行党的政治生活准则,更不能固守陈规陋习,影响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把握好党的政治生活准则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才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进一步增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推动民族地区不断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