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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 文章来源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发布日期 : 2012-09-14
  • 阅读数 : 1107

 认真总结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5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各地区各部门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司法工作发展进步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探索实践,锐意改革创新,做了大量认真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不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目前,中央确定的4个方面60项改革任务都得到有效推进,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是进一步优化了司法机关职权配置,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通过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机制、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着力加强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法律监督,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和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关系,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职权配置,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强化了司法公开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提高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效遏制了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提升了司法机关公信力。

  二是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调整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完善刑罚结构,提高了对严重犯罪的惩治能力,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落实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努力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帮助犯罪人员积极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宽处理机制,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政法队伍管理体制,提升了执法司法水平。5年来,通过深化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了6.5万人,充实到基层政法单位,提升了一线政法干警素质;通过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加大了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储备,缓解了基层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通过解决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特殊困难,稳定了基层一线的执法办案力量;通过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明确了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定位,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促进了律师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政法各单位不断完善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创新培训理念、方法和手段,使培训更加贴近执法实践、符合执法要求,5年来共培训法官72万多人次、检察官75万多人次、公安民警600多万人次,大大提高了干警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

  四是进一步解决了政法经费装备困难,保障了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深化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力度,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加大对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投入,坚持“重心下移,保障下倾,投入下沉”,优先改善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通过这些改革,有效解决了政法机关长期存在的人员紧张、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等困难,极大提升了基层政法单位综合战斗力,鼓舞了政法干警士气,减少了违纪违法问题,改善了政法机关形象。

  总之,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实现了预期目标,在提高政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和政法机关公信力上见到了明显成效,在破解制约政法工作发展进步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上取得了新进展,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上迈出了新步伐,推动了政法事业科学发展,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回顾5年来的改革历程,我们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五条:一是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全面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完善,注重顶层设计,搞好总体规划,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二是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又不盲目照抄照搬,既坚持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地顺利进行。三是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基层和广大干警的首创精神,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实践检验,使各项改革举措体现人民意愿、符合基层实际,确保改革取得人民满意的实效。四是必须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既在中央领导下进行自上而下的体制性改革,又鼓励地方自下而上探索机制性改革,既注重发挥政法单位的主导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又积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确保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五是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推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凡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改革举措,都必须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再推动实施,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所有这些,既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弥足珍贵的经验做法,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并不断发展完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受国际国内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再接再厉,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把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落实好,把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巩固好,为政法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让人民群众公平享有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一,要切实把改革成果惠及到广大群众。群众满意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要从群众期待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接待群众、诉讼服务、证件办理、信息查询、结果反馈等便民利民措施,加强对执法工作和窗口单位的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公、不廉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到服务就在身边。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救助援助范围,加强经费保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怀。要深入推进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加强外部监督,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落实执法办案考评制度,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把群众评议与内部考评有机结合起来,使群众评价成为考核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第二,要切实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基层一线。司法改革能否落到实处、见到实效,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基层。各级政法机关要深入宣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解析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把改革的思想理念、价值追求、基本要求变为基层干警的自觉认识,把改革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变为基层干警的自觉行动。要认真落实经费保障、装备配备、职级待遇、工资津贴、伤残抚恤等改革措施,不断激发基层活力,增强基层实力,提高基层战斗力。要紧密结合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教育培训、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基层干警执法办案、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能力水平。

  第三,要切实把改革精神贯穿到各项工作。司法实践不断发展,改革创新永无止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7月23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清醒认识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的发展大势,全面把握党和国家工作的总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认真总结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深入查找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完善问题,凡是有悖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求的,就要大胆地改,不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转变思想观念,以改革创新的举措改进完善工作,下大气力解决好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监督、司法廉洁、司法公正问题,通过自身过硬的工作和良好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第四,要切实把改革的情况向社会广泛宣传。要结合迎接党的十八大,通过向国内外广泛宣传我国司法改革的历史进程和生动实践,客观展示司法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用群众的切身感受说话,让国内外充分感受到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决心。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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