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刑法 重点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
在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中,涉及对拐卖妇女儿童、盗采煤矿、未成年人犯罪、虐待罪、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贿选等方面的定罪量刑。其中,对涉及拐卖妇女儿童以及虐待罪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的议案较多。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伍冬兰等30名代表提出,建议加大买主的刑事责任,将是否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否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针对社会上屡次曝光幼儿园老师体罚或虐待孩子等现象,秦希燕等30名代表提出,刑法对虐待罪的主体规定一般局限于家庭成员,难以将老师等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行为纳入虐待罪予以制裁,建议扩大虐待罪主体。
其他方面,胡旭曦等31名代表建议增设职业发放高利贷罪,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全面规制;贾春梅等30名代表建议明确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过窄;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管辖级别过低……”针对行政诉讼法目前的现状,一些代表提出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
徐安等47名代表建议,增加对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措施以及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监督的规定。林荫茂等30名代表提出,建议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权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莫文秀等31名代表建议专章规定检察监督制度。
其他方面,宁夏代表团提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院的抗诉权,对抗诉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比较分散,不便于实际执行。杨克勤等31名代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法不健全,大量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建议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
建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多管齐下治霾
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中,一些代表不约而同地提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不能满足当今治理空气污染的要求,建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周洪宇等30名代表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适时启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工作。
朱之文等36名代表提出,建立跨区域应对大气污染的联防联控机制。王翠凤等30名代表建议,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强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张全等30名代表也提出,应建立协调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控制性指标体系,建立区域灰霾污染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傅企平等30名代表建议,增加植树造林硬指标,加大机动车管理力度,建立大气污染事故评估制度。
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地法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尽管我国已建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和水源保护地等自然保护地总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8%,但普遍存在管理薄弱,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等问题。”吴金水等42名代表在“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中这样写道。周绪红等32名代表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自然保护地的法律地位。
如何更好地保护自然保护地?许多代表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地法,并给出了具体建议。针对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经常受制于地方发展需求,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不分的现状,严以新等32名代表建议明确自然保护地的法律地位,将自然保护地管理权、监督权和评估权分开,保障自然保护经费的长效稳定投入。吕忠梅、闫傲霜等代表建议加强独立的科学评估。吴金水等代表建议明确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体制、分类分区管理、规划和计划、经费保障等制度。
建议制定学前教育法 完善基础教育
幼儿教育关乎千家万户,关乎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但和其他教育类别相比,学前教育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管理体制不健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相比,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矛盾突出;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的师资队伍素质整体不高,一些幼儿园师资水平差,设备简陋,质量不高。因此,一些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进一步完善教育法规体系。
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特别强调要明确并强化政府责任,是刘希娅等30名代表的建议。王家娟等31名代表从教职工的角度提出建议,应合理确定师生比例、公办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等,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的督导和问责制度;张素荣等39名代表提出,应依法规范幼儿教育问题,提高幼教水平。郝萍等31名代表则建议,应规定学前教育国家标准、投入和保障、幼儿园编制等。
建议制定海洋基本法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当前,我国的海洋维权形势日趋严峻,海洋权益不断受到挑战。许多代表将目光聚焦我国海洋问题,与海洋问题相关的议案被很多代表提及,建议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吕彩霞等31名代表提出,我国涉海活动范围不断加大,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日趋尖锐,海洋事务面临复杂局面。
杨伟程等34名代表提出,我国目前还缺乏综合性海洋法律,一些单行法律之间存在交叉冲突和重要制度缺失,存在着国家海洋战略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体现不充分等问题,应确定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目标、基本方针和政策。马杰等31名代表的议案则提出应立法加强高层协调,统一管理海洋事务,增强海洋意识,强化海上维权,体现有效管辖。吕彩霞等代表提出,应确立我国海洋发展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完善海洋法律体系。
建议制定社区矫正法 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不明、机构体系不顺、工作力量不足、管控手段不强、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多位代表建议制定社区矫正法。
其中,余敏等30名代表提出,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权;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等。贾春梅等31名代表提出,组建社区矫正队伍,确立科学的评估、分类管理模式,建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激励机制等。
王翠凤等31名代表提出,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矫正的期限,社区矫正实施机关的性质、地位、领导和管理体制,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社区矫正的执行和监督程序等。戴仲川等30名代表也提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设定严格的法律规制。
建议制定社会救助法 盼社会救助成网络
“没有社会救助法,无法保证社会救助制度规范、良性运作。”史贵禄等32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我国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基本完备,但没有基本法律对社会救助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和调整。”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刘玲等30名代表提出,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不适应现实要求,对隐报、瞒报收入或骗保等行为没有与社会救助配套的惩戒机制。
社会救助制度是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体现,仅仅依靠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来填补损害远远不够。为此,许多代表建议制定社会救助法。姜健等代表建议全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明确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内容;陈保华等30名代表提出,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实行统一的救助标准;洪航勇等31名代表建议健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