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个人投资者可参与发行询价。(网络配图)
本报北京5月21日电 (许志峰、林婧)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
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
修改后的办法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新的管理办法扩大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根据新办法,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承销商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
此外,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静默期”内不得对证券发行公开宣传和发行推介
新办法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此外,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但我国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
拒绝“打新股、博差价”投资产品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根据此前发布的《指导意见》,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新办法还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例如,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
为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强调证券业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加强对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
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
修改后的办法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新的管理办法扩大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根据新办法,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承销商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
此外,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静默期”内不得对证券发行公开宣传和发行推介
新办法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此外,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但我国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
拒绝“打新股、博差价”投资产品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根据此前发布的《指导意见》,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新办法还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例如,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
为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强调证券业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加强对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