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强调
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树立正确监督理念
确保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修改后民诉法
11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并讲话
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今天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民诉法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迎接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民行检察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起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修改后民诉法。
曹建明指出,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为我们全面正确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曹建明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民诉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和对检察工作的深刻影响,既清醒看到面临的挑战,又牢牢把握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机遇,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更加重视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起修改后民诉法在检察机关顺利实施。
曹建明强调,要准确把握民诉法修改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切实解决好民事检察监督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一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修改后民诉法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我们要牢牢把握好民事检察监督的根本方向和本质要求,必须明确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二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修改后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权力,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我们要更新监督理念、调整工作格局,转变单一抗诉的工作模式,重视并加强同级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正确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多元化监督工作格局。三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和效力。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维护民事司法公正方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整个诉讼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其他监督分工制约、相辅相成。民事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或者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违法情形。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代行审判权、执行权,也不能代行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权。各级检察机关要妥善处理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以及其他监督的关系,支持和促进人民法院强化审判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纠正通过法院审判监督和自我纠错程序未能解决以及审判、执行活动存在严重错误的问题上,更加正确有效地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在维护民事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曹建明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一要强化敢于监督的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回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呼声,牢固树立敢于监督的理念,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坚决依法纠正民事诉讼中裁判不公、审判人员违法、违法执行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和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二要强化依法监督的理念。在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过程中,法律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要自觉严守检察权的边界,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履行职责,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越权解释法律进行自我授权,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所有的探索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坚决防止和制止监督权的滥用。三要强化规范监督的理念。重视民事检察环节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案件受理、立案、审查、抗诉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内部分工制约、质量管理和监督。正确把握各类监督方式、手段的适用条件,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努力提高监督质量、效率和执法公信力。四要强化善于监督的理念。必须从民事诉讼和检察监督的特点规律出发,运用恰当的监督方式和方法,以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正确把握检察监督介入民事诉讼的时机、方式和程度,改进监督方法,防止法律监督工作出现异化和偏差。五要强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的理念。在受理案件、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建议和解、监督执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权,不能代替当事人主张或放弃权利,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处分权,防止和避免检察监督的不当介入。六要强化司法效率的理念。从更好实现公正与效率统一、更好保障当事人权利、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确保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办案模式,规范办案程序,强化流程管理,提高自身能力,提高办案效率。七要强化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又要认真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重视防止和制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特别是恶意诉讼、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和拖延诉讼的行为。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积极推动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曹建明在讲话中还对修改后民诉法的实施以及与相关司改文件衔接,规范一审生效裁判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体化,规范抗诉、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条件,妥善做好息诉工作,强化自身监督,完善民事检察工作考评机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他强调,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当前民事检察工作和队伍思想实际出发,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民诉法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继续加强对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执法保障工作,为修改后民诉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强出席会议并致辞。高检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主持会议。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军事检察院民事检察厅负责人;高检院相关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高检院特约检察员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民诉法研究会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