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思考和讨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时,其关键已经不再是回答“何为法治”这类知识性话题,以及“法治为什么重要”这类意义性问题,而在于着力探索用法治方式推进和巩固法治。用法治方式推进和巩固法治首先要解决一个观念问题,即如何在法治方式之内处理过去被人们谈论的“人治”?笔者认为,从学理上来分析,它们或者应被“法治方式”所吸纳而不再存在,或者因与法治相抵触而被摒弃。
被法治方式所吸纳的,应是“好人之治”的那种“人治”。自1970年代末期以来,不少人往往从字面上将“人治”理解为立法和执法都要依靠人,改革旧制度与创立新制度也要依靠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法治是人活动的产物,即“人治”的产物。没有“人治”,何来法治?但这些人也强调,应由具有优质品德与良好作风的人执掌权力或担任执法者,或者强调执掌权力的人或执法者应当具有优良的品性和作风。简言之,由“好人”来治国,由“好人”来推动法治。这类观念与中国的传统思想有关。东汉的仲长统就指出:“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乱,行之不同也。”因而,只有依靠君子来运用法制,才能达到化民治国的目的。既然“法不足以自生”,“法不足以自行”,那么,由“善良”的、“恰当”的人来立法、执法和司法,不就是用“人治”来推进法治吗?尤有甚者,在一些人看来,离开了这样的“人治”,要实现法治也是很困难的。某报的一则社评以近乎调侃的口吻说:到如今,仍然“天天喊人治和制度之治的区别,也有点装了”,“因为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新制度,但这个过程只能是人推动的。好的作风对当下中国更加紧迫,它是改革的新动力,也是人和好制度之间最近的桥梁”。谁能否认,任何制度都要由人来制定和施行,而好的制度尤其要由具有好品德、好作风的“好人”来制定和施行呢?
究其谈论者的真正宗旨,这种“人治”,其实是要解决法治国家中法治主体(如立法者、司法者)的资格、素养、品行、作风与技艺问题。这些问题,显然属于法治之下或法治之内的问题,而非与法治平行并列的问题,因而不宜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方式来论说。确实,任何法律均无法完全自行。“适当”或“有德”的男女均必须了解法律,并要求正确执法。事实上,即使是西方的法治体系也极为强调必须建立机制,辨识“适当”的人选来领导政治及法律系统的每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这显示,法治的运作,必须依赖于“择优录用”的概念,而“正是法治需要确保这种择优录用”。([美]巴里·海格:《法治:决策者概念指南》)现代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官制度以及公务员制度,不正是培养、选拔合格的人来执行法律的法治机制吗?因此,拥有“好”的或“合格”的法治主体,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元素、基本条件。按照这一分析,中国传统的“贤人”、“君子”之治以及选贤任能的理想,完全也能够在法治国家里大放光彩。但是,它的意义仅仅在于,透过法治设定的制度与程序,提供“适当”的或“有德”的人,以护卫、辅佐法治,并使法治变得优良而真实,因而它也就不可能成为与法治的治理模式同时并存的另一种治国体制。
什么是法治方式?当人们说运用“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时,“法治方式”的核心所指,乃是运用法治包括制定和执行法律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法治是“深化改革、推动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方式。这是对“依法治国”的新表述和具体化。与此同时,“法治方式”也是指符合法治自身的价值理念、制度逻辑、规范结构、思维方式,因此,用“法治方式推进和巩固法治”,主要是说要按照法治的内在要求、发展规律和运行方法,来巩固和发展法治。法治发展与稳固的问题,根本上只能经由法治而不是“人治”来解决。在这个意义上说,遵循法治的规律建设法治,当然是推进和巩固法治最重要的方式。考虑到像“用人治推进法治”这类观念的流行,“用‘法治方式’推进和巩固法治”这一说法,绝不是一种同语反复,而是很有现实针对性且应大力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