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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三审稿给政府铺张浪费等行为戴上“紧箍咒”

  • 文章来源 : 新华网
  • 发布日期 : 2014-04-22
  • 阅读数 : 1192

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拟增加对“虚假列支、超标楼堂馆所”等违纪行为的问责和处分规定,更严格的“紧箍咒”旨在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血汗钱”。

看点一:对豪华楼堂馆所明确说“不” 直接责任人或撤职开除

地方党政机关热衷兴建豪华楼堂馆所问题,历来为公众诟病,而且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时有发生。对此,预算法三审稿在多处做出规定。

如三审稿37条在预算编制环节增加规定“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第50条预算执行环节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此外,在第93条法律责任环节增加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禁豪华楼堂馆所,预算法草案三审稿把相关内容写入其中,意味着把该问题从党纪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大影响力和约束力。

看点二:为企业减负 杀鸡取卵的“过头税”将严惩

每逢经济不景气,一些地方为了完成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目标,便常常采取收“过头税”这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征税方式,软硬兼施,让企业把将来的税收提前缴、本可不交的税收必须交等,令企业苦不堪言。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在违规追责部分提及税政征管违纪行为时仅限定为“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预算收入”,三审稿则在第92条将这一违规行为增加了“擅自多征、提前征收”内容。

此外,三审稿还强化了追责规定,提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在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利润下滑背景下,各种征收“过头税”行为无疑让企业雪上加霜。

值得关注的是,预算法三审稿在预算编制要求方面也新增“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专家指出此举也有助于解决地方税收征管的“顺周期”尴尬,即经济偏冷时,财政收入吃紧,财税部门倾向于多征税,带来“过头税”。

看点三:政府收支如有遗漏 要改正也要追责

一些地方财政收支审查中发现,在压缩严查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的过程中,个别部门挖了东墙补西墙,公款招待查得严了,吃喝招待费往会议费中转移,会议费查的严了,就往培训费中转移。

预算法三审稿91条明确针对四种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这四种行为包括:未依法按程序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决算以及批复预决算的;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的;违法违规擅自调整预算或变更的;以及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决算、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的。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华国庆指出,这些规定体现了预算的强制性,改变了以往仅仅把预算作为一种预测性的安排,非强制性往往直接导致对政府收支行为的不可控性。

“如果没有责任追究机制,让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得到履行,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华国庆表示,对法律责任的细化明确,是预算法修正案三审草案的一大亮点,预算公开透明,这只是手段,公开透明之后被发现问题怎么办,这就离不开法律责任的追究。(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韩洁、程士华、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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