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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10周年 八大问题需重视

  • 文章来源 : 人民网
  • 发布日期 : 2013-06-20
  • 阅读数 : 1210

       2003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1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10年之前,救助管理机构在我国称为收容遣送站,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管理,现在的救助管理站直属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不再参与管理。办法实施10年效果如何?十年中又陆续遇到了哪些新情况、新问题?救助工作如何赢得社会舆论的支持?本网就其相关话题对民政部进行了采访。

近10年共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1564.5万人次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认为,《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10年来,虽然有些问题还亟待解决,但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分类救助,全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现了由强制收容遣送向关爱救助服务的转变。

在政策依据方面,民政部先后与有关部门就流浪乞讨人员街面救助、主动救助、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机构编制、经费保障以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问题下发了文件,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自2003年8月1日至2012年底,全国共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564.5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135.8万人次,危重病人、精神病人64.1万人次,残疾人103.8万人次,老年人165.3万人次,跨省接送83.3万人次。

在工作机制方面,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民政部牵头,20个部(委、办)组成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或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2012年,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在全国联合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加强主动救助,开展教育矫治,强化源头防治,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流浪长效机制,提高工作实效。2013年,民政部、教育部等10部门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源头预防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困境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和家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

救助管理工作凸显八大问题

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等六省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反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复杂尖锐。对此,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救助管理工作主要出现八大问题:

露宿人员拒绝救助现象突出。东北三省冬季天气严寒,气温普遍在零下20-30度,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在内的露宿人员极易冻伤冻死,但大部分露宿街头人员不愿接受救助,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在街头劝导时被打、被骂现象时有发生。河北、山西、河南省一线工作人员反映,在开展严寒天气救助工作中,有近90%的街头露宿人员不愿进入救助管理机构,甚至不愿接受救助,一些地方在工作中甚至遭遇到被人起哄、谩骂、围攻的情况。而目前保护性救助措施无明确法规依据,救助管理机构在极端天气下无权对不愿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露宿人员,尤其是智障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和老年人采取保护性救助措施,给冬季严寒救助工作增加极大的难度。

法定救助对象与实际工作对象脱节。随着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救助管理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以及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救助管理办法与实际工作需要严重脱节。上访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传销受害人员、临时遇困农民工等人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救助对象,救助管理机构对他们进行救助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目前公安机关处理不了的、其它政府部门管不了的临时遇困人员,都由救助管理机构承接下来。另外《救助管理办法》未规定不合理求助请求的处置办法,一些求助人员提出给予高档次食宿、大额现金等超出救助政策规定的救助要求,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有效应对。

约束性救助措施无法可依。现行《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只是规定“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登记随身携带物品并由救助站保管,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但是未明确赋予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权限,救助管理机构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和登记随身携带物品的求助人员,尤其是情绪暴躁、精神异常的求助人员采取约束性措施无法可依。同时《救助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救助站“维护站内秩序”的义务,救助管理机构对违反站内规章制度的受助人员采取约束性措施也无法可依。

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责任不明晰。救助管理机构除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食宿救助外,还需提供教育矫治等延伸救助服务,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但各地普遍反映14岁以上未成年人教育管理难度较大。现行的《救助管理办法》对未成年人监护管理缺乏明确规定。

部门联动协作不够顺畅。《救助管理办法》只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职责,在恶意求助现象综合治理、无户籍人员恢复户籍、警务室设置、求助人员身份信息核查、统一求助电话设置等问题上部门协调配合仍然比较困难,尤其是部分地方在日常主动救助上。部门联动协作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源头治理有待加强。由于部分流出地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对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引导不力,在困难群体救助帮扶、智障精神病人安置、家庭监护责任监督等源头治理方面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部分地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成为职业乞讨人员和重复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流出地,给全国救助管理工作造成较大的压力。流浪未成年人回访工作难度较大,部分流出地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及家长不愿配合开展调查回访,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后安置稳固信息反馈难,采集难。

救助服务能力不符合实际工作要求。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很强,救助管理机构现有工作人员大多是收容遣送时期转岗而来,工作观念转变较慢,工作方式相对落后。人员编制不适应业务发展需求,辽宁省69个救助管理站只有833名工作人员,大多数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只有1-2名工作人员,有的还是兼职。救助车辆数量少、老化严重,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不足,高温、高寒等恶劣天气下救助能力明显不足。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定位尚需明确。

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尚未落实。救助管理站既是各种人员的集散地,也是各种传染性疾病的集散地,国家法定的38种传染病在救助对象身上发现了31种,救助管理站职工被传染肺结核等疾病的机率相当高。救助对象成分复杂,身体健康状态普遍较差,行为可控性不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时刻面临被求助人员伤害、被传染重性疾病的危险,健康风险指数较高。虽然国办39号文件规定要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工资倾斜政策,但地方以中央相关部门未制定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为由,一直未落实兑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严重影响救助管理机构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多渠道传递救助管理工作正能量

为进一步获得公众支持,民政部也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主动救助、保护性救助、人性化救助等理念和做法,广泛宣传救助法规政策、救助途径渠道和程序规范。

在媒体传播方面,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作用,注重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客等新媒体的运用。主动沟通媒体,积极引导舆论,全方位、多视角展示救助理念、感人事迹和为民之策,传递救助管理工作正能量。

在社会宣传方面,不断拓宽社会宣传面,在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业区、社区、学校等区域设立宣传点,开展现场咨询、志愿服务、宣传教育等活动。利用公交站牌、出租车辆、广告灯箱、电子屏幕等载体,张贴宣传标语、救助电话和温情提示,方便群众劝导和求助。

民政部门还特别突出未成年人保护。利用“六一”国际儿童节及社会关注儿童成长的有利契机,举行主题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加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宣传力度。配合“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公众对流浪、留守等困境儿童的关注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

民政部门还将每年的6月19日确定为全国救助机构“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考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查,有条件的救助机构适当增加“开放日”次数,提高救助管理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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