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鑫山党建网!

蔡武就支持转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意见受专访

  • 文章来源 : 中国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13-06-22
  • 阅读数 : 1370

以完善的政策体系促进转制院团科学发展
——访文化部部长蔡武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记者 周玮)文化部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意见》的出发点何在?《意见》有何创新点?在社会各界关注“转变政府职能”的今天,政府强化对已转制国有文艺院团的扶持是否不合时宜?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文化部部长蔡武。

  趟出一条政府“补位、到位”而不“缺位、越位”的路子

   问:目前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此时出台《意见》,是基于哪些考虑?

  答: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完成之后,转制院团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在这个关键时期,《意见》的出台有其必要性:

  一是解决转制院团发展问题的迫切需要。国有文艺院团在长期的改革实践中摸索出了“五个一批”的改革路径,解决了“怎么改”的问题。然而,国有文艺院团转制为企业,只是在改革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后面还有很长的发展之路要走。转制院团在新阶段该如何实现科学发展?这是演艺领域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是我们制定《意见》的根本着眼点。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现实选择。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实现“两个效益”的特殊使命。当前,转制院团自我赢利能力还比较弱,面临许多其自身乃至市场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转制院团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援手”。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政府的“援手”,应该援在“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如何在扶持转制院团上趟出一条政府“补位、到位”而不“缺位、越位”的路子,给文化领域其他许多方面的工作提供借鉴,是制订《意见》的另一着眼点。

  这个政策文件更具系统性针对性协同性

  问:与以往的有关政策文件相比,《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鲜明提出,要促进转制院团自我发展能力建设,这实际上确立了国有文艺院团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环节。为保障这一中心环节的有关任务落到实处,《意见》同时提出了两大措施,一是落实和强化对转制院团的政策扶持,二是加强转制院团改革发展支撑体系建设。与以往的有关政策文件相比,《意见》具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是更具系统性,《意见》对转制院团改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第二是更具针对性,之前的有关政策文件是面向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各行各业的,而《意见》则是专门面向转制院团的;第三是更具协同性,《意见》由九个部门联合出台,更有利于保障政策有效落实。

  从“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减少行政权力对艺术的干预

  问:刚才您提到“转变政府职能”,政府有关部门在扶持转制院团改革发展中将如何体现“转变职能”的精神?

  答:首先,在政府有关部门与转制院团的关系上,要从“办院团”向“管院团”转变,从“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文化行政部门既要加强宏观管理,引导、促进转制院团健康发展,又要把那些可以由企业、市场、中介组织办的事交出,减少行政权力对艺术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演艺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

  其次,在扶持方式上,政府要由直接给钱给物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转制院团进行扶持,通过政策调节激发转制院团发展活力,帮助转制院团适应新体制,实现新发展。

  转变政府职能,还意味着政府要将精力更多地转到优化转制院团自我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因此,《意见》提出了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演艺业、积极发展中介组织、强化对转制院团的人才支撑等创新举措。这方面的工作,是政府在演艺领域履行应有职能的重要增长点。

  从“管脚下”向“管天下”转变:国有民营院团要一视同仁

  问:在《意见》中,政府对转制院团提供了大力度的支持,但并没有提出对民营院团的扶持,这是否不利于民营院团与国有转制院团在市场上平等竞争?

  答:我们一贯强调,推动文化行政部门职能转变,要从“管脚下”向“管天下”转变。在演艺领域,无论是服务还是管理,对所有的文艺院团,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院团,都要一视同仁。《意见》中的很多政策,是为着补偿历史旧账、支付改革成本而制定,受惠范围有明确的指向。但其中的许多政策,如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演艺资本流动、发展中介组织等方面的政策,则将使整个演艺业普遍受惠。将来,我们要根据整个演艺业的改革发展需要,制定全覆盖的、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充分释放各类院团的活力和创造力,推进演艺业健康发展、全面繁荣。

主办:中共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员会
地址:中国.郑州市郑汴路125号凤凰城 电话:0371-66513888 电子邮件:dj@hnxinshan.com
Copyright © 2002-2019 河南省鑫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豫ICP备1100652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