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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进了“黑名单” “老赖”很麻烦

  • 文章来源 : 人民日报
  • 发布日期 : 2013-07-23
  • 阅读数 : 1120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发布,10月1日起全国法院系统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欠债不还”将被曝光

   根据《规定》,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建立健全惩戒制度,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规定》并非要求将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

   “老赖”履行义务,可从“黑名单”删除

   根据《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包括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

   孙军工说,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一般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让信用与生存空间直接挂钩

   根据《规定》,失信信息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规定》还确立了定向通报制度,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通报,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规定》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

  《规定》明确,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孙军工说,抓住身份、地位特殊的被执行主体的要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推送,将成为破解特殊主体执行难的一个有力手段。《规定》的出台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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