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盛开团结花 宗教踏上和谐路
本报记者 柳晓森 《 人民日报 》
制图:宋嵩
民族团结篇
“天上星星数不清,阿尼帕一家做的好事就像天上的星星。”天山南北,维吾尔族老人阿尼帕含辛茹苦收养汉、回、维吾尔、哈萨克4个民族10个孤儿的传奇故事广为传唱。当人们试图从一张30年前的老照片里辨认被收养的孩子是谁、是什么民族时,阿尼帕老人说:“在我这里不分民族,他们都是我的孩子!”
爱不分疆域,更不论民族,阿尼帕的家庭是中国多民族团结和谐的生动写照。
鲜明主线
民族平等团结
共同繁荣发展
60年来,我国民族工作始终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平等团结、繁荣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就通过“派下去”和“请上来”疏通民族关系。从1950年7月到1952年底,仅中央政府派出的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4个访问团,累计行程就达8万多公里。与此同时,中央有关部门派出医疗队,深入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免费巡回医疗。“请上来”是指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和宗教上层人士到内地参观,以增进少数民族对政府和汉族地区的了解。据1951年到1954年统计,仅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接待的少数民族代表就达6500人。
自1950年起,中国政府组织包括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在内的研究队伍,对众多名称的族体进行识别,确认了56个民族成分,为实现民族平等、维护各民族合法权利、促进民族关系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20世纪60年代,中央财政设立了“边境事业补助费”,用于支持边境地区发展。1979年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和1999年、2005年召开的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边境地区发展。2000年全面启动的“兴边富民行动”旨在扶持边境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2007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制度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
人民当家作主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建立单一制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同时,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政治制度正式确立,并写进了1954年宪法及以后的每一部宪法。
迄今为止,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并以1173个民族乡作为补充。60年来,我国55个少数民族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取得巨大进步的生动实践,向世界宣告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中国模式”的厚重与坚实、成功与珍贵。
5大自治区中,内蒙古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由1947年成立时的5.3亿元跃升至2008年的7761.8亿元,经济发展增速7年位居全国第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由1958年成立时的3.29亿元增至2008年的1070亿元;西藏自治区由1965年成立时的3.27亿元增至2008年的395.91亿元,连续8年保持12%以上的速度增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由1955年成立时的12亿元增至2008年的4203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则由1958年成立时的146亿元增至2008年的7171亿元。
“中央对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政策,给西藏提供了充分的发展空间,西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受到了平等权利。”回首雪域高原近一个世纪的沧桑,曾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的拉鲁·次旺多吉说。
共同心声
联系紧离不开
搞扶贫共发展
滇西南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有一个德昂族寨子叫“上帮村”,就是“上海帮助的村子”。以前,全村40户185人多数住在低矮的茅草房中。如今,在上海市的帮助下,有33户住进了砖木结构的德昂民居,有37户农民家建起了沼气池、节能灶和卫生厕,村民的生活水平一年胜过一年。为表感激之情,村民一致同意把寨名改为“上帮村”。
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已经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识。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间,各民族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彼此越来越相互离不开。
1990年开工、1997年开通运营的南昆铁路,打通了西南众多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与华南沿海的重要通道,被誉为“国家最大扶贫项目”。1996年启动的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安置移民40万人,使当地20万贫困人口脱贫。2005年,中国—哈萨克斯坦原油管道建设在新疆实施,独山子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项目随后启动,总投资为272亿元,是中国最大的炼化一体化项目。2006年,绵延1956公里的“天路”青藏铁路通车。“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等对推动和加快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人类学教授尼古拉斯·泰普曾在中国进行过多年的田野调查,他认为中国民族政策“令人赞赏,值得世界上许多别的国家借鉴”。
宗教和谐篇
宗教信仰信教自由写进宪法
宗教场所满足需要共建和谐
在北京王府井商业街上,始建于1655年的天主教堂,虽然历史上曾两次毁于火灾,但始终矗立此间。北京市政府顶住巨大的商业压力,斥资维修教堂,并且扩建了堂前广场。
截至2008年底,中国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信教人数呈平稳增长态势。宗教活动场所共约13万处,比1997年增加约5万所。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比1997年增加6万人。宗教团体5400多个,宗教院校110所。
宗教信仰
信教自由写进宪法
宗教场所满足需要
晨曦初露,信教群众日复一日的转经活动在布达拉宫周围形成了人潮。在西藏地区,正从事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随处可见。西藏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阿沛·晋源说,目前西藏有各类成规模的藏传佛教寺庙1700多处,另有4座清真寺、1座天主教堂,能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落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等,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更加有力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等都从不同角度对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界人士的地位不断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中都有宗教界的代表和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就有宗教界委员65人。国家不断加大对宗教团体的支持力度,仅2003年以来,国家财政就投入7亿多专项资金,帮助全国性宗教团体和部分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
独立办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
积极开展友好交往
新中国的成立,为我国宗教的自我革新提供了良好基础。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都进行了改革,选择独立办教的道路,保有其基本信仰和教义、维持与其自身特点相一致的宗教制度和礼仪,自主开展正常宗教活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加,境外一些宗教组织企图借机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对此,我们坚持越是扩大开放,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近年来,伊斯兰教坚持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基督教依法解决部分地区活动混乱问题,佛道教制止乱建寺庙和滥塑宗教造像等突出现象,及时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同时,我国鼓励宗教界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友好交往。从1995年开始,中日韩定期召开三国佛教友好交流大会,发扬光大三国佛教的“黄金纽带”;1994年以来,佛牙舍利、佛指舍利先后赴泰国、韩国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供奉;2004年以来,“海峡两岸佛教音乐展演团”赴台湾、香港、澳门和美国、加拿大演出;先后举办了两届世界佛教论坛和一届国际道德经论坛;赴美国、德国举办“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向台湾佛教界赠送同源桥、和平钟等。
共建和谐
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建设和谐寺观教堂
藏传佛教名寺——北京雍和宫副住持洛桑散布丹喇嘛经常告诫大家:“我们虽然是大庙,生活好了,但要想着还有许多孩子上不起学的。”庙里每年拿出可观的资金资助希望工程、贫困受灾地区与寺院。自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雍和宫共捐助数百万元给受海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侵害的地区和灾民。2003年非典、2005年印度洋海啸发生后,雍和宫的僧人们还专门举行了法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各宗教积极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进入新世纪后,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共十七大又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标志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2007年,五大宗教团体负责人联名发出了建设和谐宗教、和谐寺观教堂的倡议,以宗教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各宗教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赈灾扶贫、捐资助学、养老抚孤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2005年印度洋海啸后,佛教界举行消灾祈福万人大法会,迅速募集1200多万元善款援助灾区。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宗教界在很短时间内就募集了2亿多资金和物资送往灾区。
今天,在宪法法律的保护下,宗教界人士享受着全面、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进入和谐发展的黄金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