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一日)
东北总分社并告各总分社及党委:
八月十六日电〔1〕悉,关于土改后农村阶级划分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中农和贫农都是劳动者,在确定中农贫农成分的问题上,时间标准没有特殊意义,在必须规定一个时间作为界限时,可以定为一年,即贫农升为中农一年后,或中农降为贫农一年后,即可确定为中农或贫农。但在彻底完成土地改革的农村中,封建剥削关系已被消灭,土地业已大体平分,这时候在农村中的动员口号是生产发家,而不要强调阶级划分,特别是不要强调中贫农的界限,否则对于发展生产是不利的。因此除了对于旧富农和地主,根据已有的三年、五年的规定改变其成分外,对于确已具备富农条件且确已连续富农生活满三年以上的翻身农民,始得订为新富农成分,其余在通常情形下可一般称之为农民,而不应不必要的强调中贫农的界限。在发展党员时,对于原属贫农的中农,目前亦可按贫农待遇。
新华总社
十月十一日
根据新华通讯社提供的《内部电报》第一三三号刊印
注释:
〔1〕指中共中央东北局办公厅一九四九年八月十六日给新华总社的电报。电文中说:“读者来信问:土地改革后,农村有了新的阶级分化后,应按什么时间标准(即经过多少年改变成分)来给农民划分阶级成分的问题。关于土地改革后的地主、富农成分的改变,有文件可查,但对贫雇农上升为中农或新式富农等的时间标准不了解,请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