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日发布)
一、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一九五零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二、本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此项平均市价,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
三、本公债总额为二万万分,于一九五零年内分期发行。第一期在一九五零年一月至三月间定期发行。继续发行时间,由政务院决定之〔1〕。
四、本公债分五年偿还,第一年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以后每年递增百分之五。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
五、本公债定为年息五厘,亦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
六、责成政务院根据本决定制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公布实行。
根据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四日《人民日报》刊印
注 释
〔1〕第一期公债于一办五○年一月至三月问发行了一万万分。第二期公债因国家财经状况已基本好转,没有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