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及县委:
河北省通县反映的情况〔1〕值得注意。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注释
〔1〕 指中共中央华北局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二日向中央报告中反映的河北省通县传达贯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政策的情况。报告说:中央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新精神下达后,河北省通县区村干部和群众中有不少反映。有的干部认为缓期执行就是完全宽大,以观后效就是一笔勾销。群众对已捕的积极催案,要求及早杀掉。在反革命分子中也发生了极大影响。已捕的反革命分子,原先的思想情况是不说,等死,“听天由命”。有的怕说多了,罪上加罪。听了贯彻新精神的报告后,开始动摇,认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给了他们立功赎罪,争取活命的一线希望,情绪大为安定,不少人提出要求坦白。目前在押反革命分子的唯一顾虑是二年之后是否还会杀掉,再三要求解答。